最新发布!!东莞二手房个人所得税调整为1%!

公告详细情况如下: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建议》,进一步推进地区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出售税负,提高办税便利度,减少征纳本钱,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认可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出售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财税〔2006〕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出售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个人出售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出售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出售的,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实行。
2、个人出售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实行。《东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东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同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税务局
2021年9月30日


